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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与张文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张文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12437号原告: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维多利花园21座三楼。法定代表人:文继强。被告:张文琦,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思公司”)诉被告张文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广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继强,被告张文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11244.2元。本案相关情况一、关于被告的入职时间、担任职务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其于2017年3月26日入职,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提供了《收据》打印件及打卡记录复印件。另外双方确认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706元。被告虽然提供了《收据》及打卡记录为复印件和打印件,但原告不能对其支付被告工资1706元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为被告的陈述更加可信,据此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即认定被告2017年3月26日入职,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关于被告的工资。原告主张按行业标准被告的月工资为1800元。被告则主张其月工资为3800元至10000元,同意按仲裁庭认定的数额计算。因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纳。根据公平原则及结合东莞市辖区的用工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月工资按照东莞市同时期月平均工资3854元计算。被告从2017年3月26日至5月31日为原告提供劳动服务,原告应按照3854元/月计付被告工资。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差额为6747.9元(3854元/月×2个月+3854元/月÷31天×6天-1706元)。原告请求无需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从2017年4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如下:3854元/月÷30天×5天+3854元=4496.33元。四、申请仲裁的时间:2017年6月7日。五、仲裁请求:1.原告为被告缴纳2017年3月至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4月至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579.31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3月26日至5月31日的加班工资18213.79元;5.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3月份至5月份的工资6156.07元。六、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6747.9元及2017年4月26日至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96.3元;2.对被告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文琦2017年3月26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差额6747.9元及2017年4月26日至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9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广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冬妮李茂胜(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