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华明与胡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明,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罗华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胡杰,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培路。本院在执行罗华明与胡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2017)黔060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胡杰支付申请人罗华明租金及费用276603元,违约金53211元,退还扣件7348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胡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02执6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