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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春艳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姜春艳,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春艳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姜春艳借款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