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甄崇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甄崇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52号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华路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167812991D。法定代表人:李中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崇明,男,汉族,40岁,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甄崇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甄崇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甄崇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建筑工���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