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家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永,应家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857号原告:魏培永被告:应家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应家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培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