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袁伟、李翠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袁伟,李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工业园区广园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翠翠,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袁伟、李翠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徒商初字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8300.8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在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2执131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