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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爱梅、余福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梅,余福寿,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梅,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余福寿,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海西林产工贸城,组织机构代码913507846628057053。法定代表人:余福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美玉,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徐爱梅与被执行人余福寿、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美玉债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闽0703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爱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余福寿、福建省建阳市龙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美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2016)闽0703执409号、(2017)闽0703执70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时无法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19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