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芬、王五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芬,王五胜,杨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韩芬,男,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五胜,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任丘市。被执行人杨奎英,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五胜的存款60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