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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全荣与耿静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荣,耿静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第3401号原告张全荣,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马二强,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宋集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耿静威,男,成年人,住河南省西平县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荣与被告耿静威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