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全荣与耿静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荣,耿静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第3401号原告张全荣,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马二强,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宋集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耿静威,男,成年人,住河南省西平县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荣与被告耿静威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