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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8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183号原告: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江梅,女,1987年7月,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法定代表人:杨从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定,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特新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61814.85元,原告已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672.69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47.69元。审判员  张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