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新广与黄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广,黄典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382号原告:冯新广,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典孝,男,1967月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冯新广诉被告黄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冯新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被告经鞠文建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为了筹集在亳州承包工程资金,2012年3月份以来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55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理认为,黄典孝于2013年9月28日病故,原告将黄典孝列为本案被告,黄典孝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新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付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