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贾叶荣、叶碎凤等与潘阿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叶荣,叶碎凤,潘阿伍,薛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1130号原告:贾叶荣,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叶碎凤,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阿伍,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薛小微,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贾叶荣、叶碎凤与被告潘阿伍、薛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叶荣、叶碎凤的委托代理人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阿伍、薛小微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阿伍因需向原告贾叶荣、叶碎凤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2017年1月23日出具借条和结算凭证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和结算凭证均载明:“被告潘阿伍向原告贾叶荣、叶碎凤借人民币20万元正。”据原告陈述,上述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贾叶荣和原告叶碎凤系夫妻关系,被告潘阿伍与被告薛小微于1987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潘阿伍出具的借条及结算凭证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潘阿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偿还相应借款款项。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阿伍、薛小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贾叶荣、叶碎凤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叶荣、叶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潘阿伍、薛小微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