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汽车四队与卢翠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翠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32-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临清市汽车四队被申请人:卢翠燕,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邹平县被申请人卢翠燕与变更保全申请人临清市汽车四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32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临清市汽车四队所有的鲁PFXX**重型仓柵式货车。被保全人临清市汽车四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中国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提供50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临清市汽车四队所有的鲁PFXX**重型仓柵式货车的扣押。二、查封被保全人临清市汽车四队所有的鲁PFXX**重型仓柵式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