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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惠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983号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78720706K。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美,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惠琼,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惠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雁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乔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