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安颖与马良、牛紫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颖,马良,牛紫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146号原告:安颖,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云,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良,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牛紫嫣,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良、牛紫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颖撤回对被告马良、牛紫嫣的起诉。本案起诉标的169913.33元,原告已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1849.13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4.13元。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