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万立与李秀连、李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立,李秀连,李捞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89号原告:黄万立,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秀连(曾用名李素莲),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捞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黄万立诉被告李秀连、李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万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