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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万立与李秀连、李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立,李秀连,李捞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689号原告:黄万立,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秀连(曾用名李素莲),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捞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黄万立诉被告李秀连、李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万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