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维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5278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7层,组织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维鹏,男,197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维鹏应向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99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止至2015年12月3日为19948.40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被执行人郭维鹏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26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A×××××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27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