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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明晖、王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晖,王宝辉,于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晖,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执行人:王宝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于现河,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晖与被执行人王宝辉、于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余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