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庄敬奎、王本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敬奎,王本明,张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庄敬奎,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本明,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春会,女,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庄敬奎与被执行人王本明、张春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1712.7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9.96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已查封;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