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彩珠与胡治发、张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珠,胡治发,张菊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923号原告:张彩珠,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胡治发,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张菊姬,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张彩珠与胡治发、张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12日,本院依据张彩珠的申请追加张菊姬为本案共同被告。2017年10月16日,张彩珠变更诉求为:要求胡治发、张菊姬偿还借款10000元。2017年10月20日,张彩珠要求撤回对胡治发、张菊姬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彩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彩珠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