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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鲁克与梁新锁、郑永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克,梁新锁,郑永森,薛跃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165号原告:鲁克,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梁新锁,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郑永森,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被告:薛跃伟,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克诉被告梁新锁、郑永森、薛跃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鲁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6元,减半收取4883元,由原告鲁克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