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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吴广良与马思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广良,马思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财保14号申请人吴广良,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思昀,男,成年,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湘F×××××小型越野客车给予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整),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湘F×××××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广良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 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