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毛有敏、黄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敏,黄达,黄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954号申请人毛有敏被申请人黄达被申请人黄海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毛有敏诉被申请人黄达、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有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函,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达、黄海涛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有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交担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达、黄海涛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附财产保全线索:被申请人黄达、黄海涛位于滨江东路228号1区16栋3-301室[所有权证号:浔100015439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