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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莫长福与胡保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长福,胡保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164号原告:莫长福,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家慧,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保中,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65号。代表人:吴建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长福与被告胡保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莫长福负担。审 判 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羊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