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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贵群、徐莲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贵群,徐莲懿,林毅勇,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贵群,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徐莲懿,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行人朱乃荣,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被执行人林毅勇,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卢贵群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徐莲懿、朱乃荣、林毅勇、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莲懿、朱乃荣名下三处房产,因三次房产都附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大于债权,申请执行人不主张拍卖该三处房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依法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标的额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元、执行费12545元,全部暂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依法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肖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