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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麦克与悦占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麦克,悦占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550号原告朱麦克,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悦占京,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朱麦克诉被告悦占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麦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悦占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麦克诉称,原、被告同时肉鸡养殖户,互相认识。2016年6月,原告购买兽药时,被告让原告代其支付兽药款2295元,并承诺7月份还给原告,但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付。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款2295元及利息。被告悦占京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因被告的要求代被告支付兽药款2295元,在原告书写的凭证上,被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凭证、录音以及原告庭审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付款2295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凭证及录音可以证实,故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利息未作具体约定,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悦占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麦克代付款现金人民币2295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悦占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