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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掀与许瑞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掀,许瑞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掀,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许瑞儒,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钟掀与被执行人许瑞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77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于2017年7月,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4、已于2017年10月17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措施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