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孙传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9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传国,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白河县,暂住山西省古交市。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释放,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传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孙传国酒后驾驶×××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南路小井峪街口往南3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孙传国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7.10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231.18mg/100ml。另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孙传国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派出所举报犯罪嫌疑人夏明的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夏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漆某的询问笔录,危险驾驶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所开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派出所情况说明及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孙传国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国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传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传国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传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传国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传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高爱平人民陪审员马素萍人民陪审员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郭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