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建港与何继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港,何继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港,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双元,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继前,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建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继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港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何继前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03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