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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625号原告:李凤云,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凤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凤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