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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强国与柳顺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国,柳顺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845号原告:曾强国,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顺水,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曾强国与被告柳顺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曾强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强国以双方自行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0元由曾强国负担。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