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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菊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菊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4131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代表人:何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柳,系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小娟,系该中心职员。 被告:林菊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菊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3.57元,减半收取计94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 茜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