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有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98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有林,曾用名:马有奴四,男,1994年1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文盲,无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有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有林伙同马达五代(已判决)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金科网吧门口,采用殴打、搜身及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蔡龙林现金人民币1038元及白色”小米4”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9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有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有林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有林于2017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伙同马达五代(已判决)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金科网吧门口,采用殴打、搜身及言语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蔡龙林现金人民币1038元及白色”小米4”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9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蔡龙林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马有明的证言、同案马大五代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有林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一起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有林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海 滟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瑞瑞????????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