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玉恒与高国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恒,高国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初457号原告:程玉恒,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被告:高国庆,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原告程玉恒和被告高国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程玉恒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恒向本院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程玉恒负担。审判员  穆礼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