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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刑初54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威,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大专文化,江阴欧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政,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海霞,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威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威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威利用曾在中国电信扬州公司担任线务员能够接触到电信内网的工作便利,利用AD软件扫描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内外网互联的IP地址132.231.66.2,并通过该IP地址用家中外网电脑访问电信内网。为非法获利,2017年3月至5日间,被告人周威使用工作期间掌握的维护账号YZ07×××45登陆电信BSS系统,通过该账号查看员工管理,找出了KFNJ30073、KFTS38009、KFSZ36329、JS0021等闲置电信员工账户,利用YZ07×××45账户修改了以上几个账户的密码,再利用修改后的账户为他人办理电信通话、流量等套餐业务。被告人周威通过潘某(另案处理)为其招揽办理业务的客户,共通过潘某招揽并办理业务718笔,非法获利人民币6486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威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威利用曾在中国电信扬州公司担任线务员能够接触到电信内网的工作便利,利用AD软件扫描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内外网互联的IP地址132.231.66.2,并通过该IP地址用家中外网电脑访问电信内网。为非法获利,2017年3月至5日间,被告人周威使用工作期间掌握的维护账号YZ07×××45登陆电信BSS系统,通过该账号查看员工管理,找出了KFNJ30073、KFTS38009、KFSZ36329、JS0021等闲置电信员工账户,利用YZ07×××45账户修改了以上几个账户的密码,再利用修改后的账户为他人办理电信通话、流量等套餐业务。被告人周威通过潘某(另案处理)为其招揽办理业务的客户,共通过潘某招揽并办理业务718笔,非法获利人民币64860元。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周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威当庭供认不讳。本案另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潘某、何某、王某、李某、初洁、臧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威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威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威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伟人民陪审员  杨锦强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