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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609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该公司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高杨,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弘治皮草有限公司、侯文志、高杨、武强县鑫艺源养殖有限公司、王锐、郭丛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杨的起诉。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