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敬桃与张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桃,张忠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584号原告:王敬桃,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跃,男,196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敬桃与被告张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红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