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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敬桃与张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桃,张忠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584号原告:王敬桃,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跃,男,196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敬桃与被告张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红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