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414李军与祝留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祝留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4414号原告:李军,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祝留定,男,汉族,住扬州市。原告李军与被告祝留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姚文娟书 记 员 张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