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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4414李军与祝留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祝留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4414号原告:李军,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祝留定,男,汉族,住扬州市。原告李军与被告祝留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姚文娟书 记 员  张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