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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众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郑州市新兴特种水泥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富阳众博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兴特种水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催4号申请人:杭州富阳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李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兴裕,男,该公司职员。申报人:郑州市新兴特种水泥厂,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投资人:吴克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江波,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富阳众博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44091276,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出票人为镇江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徒区辛丰横美纸包装箱厂,票据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于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1月20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郑州市新兴特种水泥厂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杭州富阳众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平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