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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光福、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福,王波,李振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福,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泉,男,193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王光福因与被上诉人王波、李振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光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光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上诉人王光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徐连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