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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敦波与高思林、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敦波,高思林,刘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434号原告:肖敦波,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升,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思林,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方磊,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肖敦波与被告高思林、被告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高思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敦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衣 鹏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人民陪审员  解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