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0684A。代表人:吴生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锋,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娣,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湖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湖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合同赋予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人保湖州分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许锋并向其解说了附加险条款,许锋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发动机进水后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2、许锋投保了火灾、爆炸、自燃险,说明人保湖州分公司向其说明了相关附加险种。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效力优先于主险条款。3、从发动机属于车辆一部分的角度来看,比如玻璃是车辆一部分,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论发生外界物体坠落或雷击、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玻璃破碎都属于责任免除。4、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不可预料、不确定风险,而车辆涉水行驶会导致运转中的发动机损坏是可以预见的非偶然事件,只能通过投保附加险才能转嫁风险。5、气象和水文部门监测的各个区域降水量宏观数据不能证明哪条道路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就某路段套用暴雨标准值得商榷。即使达到暴雨标准,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承担暴雨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包括人为因素的介入和干扰,发动机在停止或运转状态下,下暴雨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只有在积水路面行驶才会导致发动机损坏,因为主观因素的介入。6、未投保涉水险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失也能获赔,可能引起道德风险和错误理解导向,对于投保了该险种的车主是不公平的。7、驾驶员考驾照或买车过程中都会接受涉水行驶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常识,何况是具有十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应当知道风险。许锋辩称,一、人保湖州分公司与许锋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有效性不能推断出许锋在投保时,人保湖州分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第4条第5项,人保湖州分公司出具的文书中没有表明涉水等赔偿事项,许锋认为是对于第7条第10项的重复。二、本案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合同第4条第5项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第7条第10项是针对驾驶员操作失误或者驶入沟渠等积水路段引起的事故,第7条第10项将自然灾害排除在外。人保湖州分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对人保湖州分公司不利的解释。三、涉水行驶和暴雨属于不同事件,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以何种时间作为判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关键因素。案发时间是暴雨期间,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两者有因果关系。暴雨等恶劣天气不能引用第7条第10项拒赔,因为人保湖州分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车辆不能在暴雨中行驶,许锋不能明确判断暴雨中行驶会导致涉水风险。至于其他附加险,许锋也不了解,许锋不知道暴雨导致的事故需要投保。四、许锋车辆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事故发生时是许锋本人驾驶。发动机属于车辆重要部件,属于保险车辆损失,车损险投保标的金额是379080元,许锋的损失属于人保湖州分公司承保范围。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人保湖州分公司的上诉。许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保湖州分公司赔付许锋车辆损失19581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湖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人保湖州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锋所有的浙E×××××车辆在人保湖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7908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0日122016年6月20日,许锋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暴雨,车辆行驶入积水路段,致车辆发动机受损。许锋即向110报警,并向人保湖州分公司电话报案。事故发生后,许锋花费了车辆修理费195815.79元。许锋就车辆修理费向人保湖州分公司理赔未果,纠纷成讼。另查明,根据气象资料显示,2016年6月20日湖州出现暴雨天气。以上事实由许锋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修理费发票、修理费清单、110接警单、气象证明、报案记录,人保湖州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免责说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许锋与人保湖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事发时,降雨量已达暴雨标准,许锋因暴雨天正常行驶至漫水路段,导致车辆受损,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许锋提出的由人保湖州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之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于法不悖,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人保湖州分公司提出许锋的发动机进水属责任免除范围,人保湖州分公司不应理赔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人保湖州分公司赔付许锋195815.7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若人保湖州分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8元,由人保湖州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保湖州分公司应否对本案车损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查,本案双方对事故当天为暴雨天气无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许锋在暴雨天气驾驶被保险车辆,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并造成机动车发动机进水。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进水引起,而从初始原因分析,则是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对本案保险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存有不同理解,人保湖州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车损系人为故意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人保湖州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因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人保湖州分公司应当对此予以赔付。综上所述,人保湖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杨瑞芳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启元?PAGE*MERGEFORMAT?6?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