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小明、曾润英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明,曾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曾润英,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明、曾润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