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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小明、曾润英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明,曾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曾润英,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明、曾润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