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玉松与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松,陈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松,男,1956年5月25日生,满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47号。被执行人:陈海生,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22号5楼2号。本院在执行吴玉松与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吴玉松的债权额为27,744.00元及利息。吴玉松未能提供陈海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陈海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陈海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