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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立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23号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桂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薛立芳,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程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