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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行审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献县国土资源局、唐大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献县国土资源局,唐大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9行审260号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来振,献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申请人唐大鹤,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2016年9月,擅自占用本村耕地480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献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清华审 判 员  赵文艳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