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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大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伟,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守所。辩护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遗漏犯罪事实,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伟及其辩护人焦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后于2017年7月10日追加起诉。现已审理终结。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大伟进入罗源县松山镇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盗走第二车间中央控制平台操作箱内的五块西门子牌蓝灰相间10寸触摸屏液晶控制面板,后通过“闲鱼”、“QQ”软件变卖。经鉴定,上述五块被盗液晶控制面板总价值人民币26000元。同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大伟携带螺丝刀、手电筒、十字钥匙等工具再次进入宇星公司盗走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等物品共计84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228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李大伟宇星公司巡逻的保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所盗窃的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为证实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8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因为他在安徽老家的宇星实业公司从事电气维修,两家公司的规模及设备都差不多,非常了解,所以经过踩点就选择到罗源宇星公司实施盗窃。辩护人焦石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伟第一次盗窃五块液晶面板的证据没有被害公司的陈述,只有保安证言,证据不足,是否是被告人所为事实不清;被告人第二次盗窃在公司内被保安抓获,并未离开公司,属于盗窃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灵恩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李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其第二次盗窃属未遂,盗窃金额应只认定为第一起盗窃五块液晶面板的价值。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大伟的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李大伟从安徽老家坐车来到罗源县准备实施盗窃,经过踩点后于当晚携带工具和背包进入宇星公司盗走第二车间中央控制平台操作箱内的五块西门子牌蓝灰相间10寸触摸屏液晶控制面板,后通过“闲鱼”、“QQ”软件变卖。经鉴定,上述五块被盗液晶控制面板总价值人民币26000元。同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大伟携带螺丝刀、手电筒、十字钥匙等工具再次进入宇星公司盗走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等物品共计84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228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李大伟宇星公司巡逻的保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大伟所盗各种不同型号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共计84个及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四把、六角扳手二把、斜口钳子一把、伸缩手电一把、十字状电柜钥匙一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福建省正义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安,2015年6月份被公司派驻到宇星公司担任保安,主要负责宇星公司内巡逻及防止财物被盗。大约在2017年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巡逻没有发现什么情况,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李某和谢某到宇星公司车间内巡逻时,发现第二车间尾段靠罗源动车站方向的一扇窗户被打开,在中断位置有五个操作箱上的五块液晶屏幕不见了。李某就叫他过去看,他到现场后,确实发现标有“北整意安”的操作箱上五个大约十寸左右的液晶屏幕不见了,后来他们就一起在车间内查找,但没有发现盗窃的人,因为他们不知道屏幕的价值,就没有报警。他们作为保安,白天时候是几个人轮流去厂区巡逻一拳,晚上八点以后,就每两个小时巡逻一次。2.证人谢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是福建正义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安,被委派到宇星公司上班,职责就是在宇星公司厂内巡逻,防止财物被盗。2017年3月12日晚上22时许,他俩巡逻到厂内第二车间中断的时候,发现有一扇窗户是打开的,后他俩就躲在附近看有没有人,大概等到23时左右,没有人出来,他们就进去车间,发现车间里面有手电筒到处照射的迹象,谢某就从车间里退出来去叫另外一个保安黄家呈,陈某继续守着。谢某和黄家呈到了之后在车间内找了一圈,没有找到人就回到之前窗户打开的位置,看到地上放着三个袋子,因为之前没有看到袋子,谢某就问陈某怎么地上有袋子,这时,陈某突然说“他在那里”,他们就看见被告人李大伟从窗户下面的纸堆内跳出,当时谢某手上拿着一根抓捕器,就套过去将李大伟的腿给套住,他们几个就将李大伟按在地上,并打电话报警,后面发现三个袋子里装的是电脑主板。宇星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破产了,厂内只有他们几个保安负责安保,没有其他工人。3.罗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包括被盗物品位置及被盗后的情况。4.罗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大伟于2017年1月4日在宇星公司车间内盗窃所得的五块液晶控制面板后在“闲鱼”软件上出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大伟黑色苹果6手机上安装的“闲鱼”软件交易内容进行提取。5.罗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大伟所盗各种不同型号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共计84个及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四把、六角扳手二把、斜口钳子一把、伸缩手电一把、十字状电柜钥匙一把。6.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7】44、45、5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西门子液晶控制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元,其余各种不同型号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共84个总价值计人民币52280元。7.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复函,证实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物品成新率为40%的依据作出说明。8.被告人李大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另供述其于2017年1月4日从安徽坐车到罗源县后,因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后知道宇星公司已经倒闭,厂里面没什么人,就等到天黑时带着背包和工具到宇星公司的一个车间内,看到每个轧机位置都有一个液晶显示器面板,他就用工具将五个轧机的五个液晶显示器面板全部拆下来,装在背包里带走,后在手机“闲鱼”和“QQ”软件上售卖。2017年3月12日晚上,他又携带工具到宇星公司,盗完主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后放在背包和旅行包内,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他带着包往前走,走到爬窗的地方,发现有人在那边,就害怕把包放在窗户附近的空地上,人躲到一堆纸堆内,不过后面还是被发现了,在他准备跑的时候,被宇星公司的保安抓住了,保安就报警了。认定全案事实还有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大伟于2017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在宇星公司盗窃时被保安当场发现并扭送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大伟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0元,数额较大,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80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大伟盗窃宇星公司五块液晶控制面板的犯罪事实,有证人余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对其辩护人焦石提出的认定李大伟盗窃五块液晶控制面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证人谢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大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大伟窃取各种不同型号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共84个价值52280元,其尚在公司车间内即被保安抓获,公司属于有保安管理的封闭场所,其被抓时未将上述物品带出车间,系实行终了的未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第二次盗窃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大伟作为电气维修专业人员,已在宇星公司实施盗窃相关设备一次,对其第二次所盗窃的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的价值数额应当知晓,且两次在同一地点盗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虽未遂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大伟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各种不同型号西门子集成电路板、内存卡、模块插件共计84个及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四把、六角扳手二把、斜口钳子一把、伸缩手电一把、十字状电柜钥匙一把,由扣押单位罗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三、被告人李大伟应退赃退赔被害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安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人民陪审员  陈文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惠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