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戈盗窃罪、孙术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术德,张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刑初9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术德,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2月5日被黑龙江农垦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绥化农垦看守所,2017年2月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戈,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庆市大同区。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公安局抓获并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临时羁押于龙江县拘留所,2017年3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庆市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术德犯抢劫罪、张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李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术德、张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戈雇佣被告人孙术德、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区酒精厂)东1公里同昌路路北一院内,从事先栽好阀的宋一联至葡北油库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2013年9月14日,张戈联系将原油销赃给崔某某(已判刑),崔某某雇佣乔某某(已判刑)驾驶红色东风天龙重型罐车拉运原油。当晚,孙术德等人��罐车内灌装原油时,被油田保卫工作人员发现,在抓捕过程中孙术德用铁锹将一名保卫队员打倒后,拿铁锹又向其他保卫队员挥舞,致使保卫队员无法上前抓捕,孙术德趁机逃跑。现场查获罐车一台,原油33.28吨,价值人民币157373.50元,现原油已返还采油八厂。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称重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宋某、刘某某、龚某、田某、王某、杜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术德、张戈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术德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术德在���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术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在参与盗窃原油过程中,发现玉米地附近有一个蒙着丝袋子的人,其用铁锹拍了这个人一下,其余油田保卫人员均出现后,孙术德发现是油田保卫人员便逃跑,孙术德未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铁锹。孙术德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抢劫。被告人张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戈雇佣被告人孙术德、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区酒精厂)东1公里同昌路路北一院内,从事先栽好阀门的宋一联至葡北油库输油管���上盗窃原油。2013年9月14日,张戈将原油销赃给崔某某(已判刑),崔某某雇佣乔某某(已判刑)驾驶红色东风天龙重型罐车拉运原油。当晚,孙术德等人往罐车内灌装原油时,被油田保卫人员发现。油田保卫人员在抓捕孙术德过程中,孙术德手持铁锹将油田保卫人员宋某打倒后,又手持铁锹向其他油田保卫人员挥舞,致使保卫人员无法上前抓捕,孙术德趁机逃跑。盗窃现场查获罐车一台,原油33.28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57373.5元,现原油已返还第八采油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术德、张戈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3年9月14日油田保卫工作人员发现宋一联至葡北输油管线被栽阀,原油被���。被告人孙术德、张戈因涉嫌盗窃原油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2月5日17时39分,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在和平牧场A1号楼一单元503室将网上逃犯孙术德抓获,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看守所。2017年2月7日11时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押解回大庆。2017年3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二龙村西二龙屯空地内,发现一个非法炼油点,龙江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炼油点的四名人员传唤公安机关。其中一名男子自称叫“张文”。经核实,此人是网上逃犯“张戈”。2017年3月10日张戈被临时羁押于龙江县拘留所,2017年3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押解回大庆。2.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术德辨认、指认了盗窃原油现场。孙术德辨认出张��、于某某、刘某某1、徐某某、“林六子”、李某某、“小东”(静某某)、“大黑”(王某某)都是参与盗窃原油的人。被告人张戈辨认出王某某、李某某,未辨认出王某某、孙术德。证人刘某某、田某、龚某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5号(孙术德)就是案发当晚拿铁锹殴打油田保卫人员的人。徐某某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6号是参与盗窃原油的孙术德、刘某某1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8号是参与盗窃原油的孙术德、王某某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12号是参与盗窃原油的“德子”、刘某某1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8号是参与盗窃原油的孙术德、于某某从照片列表中辨认出8号是参与盗窃原油的孙术德。收购原油的崔某某、乔某某辨认、指认了油车、车辆及原油的总重量58960千克、空车重量为25680千克。3.丢失报告、称重单、原油含水证明、原油回收证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自2013年7月份,采油八厂一矿宋一联至葡一联输油管线被栽阀,具体丢失原油数量不详。被盗原油33.28吨,平均含水0.3%,2013年9月份原油不含税价格为4743元/吨,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157373.5元。公安机关扣押东风天龙红头油罐车1台、原油33.28吨、车辆行驶证2本、车钥匙1个、阀门1个、铁质罐体1个、电泵1个、尼桑轿车车钥匙1个。采油八厂从油罐车内回收原油33.28吨。4.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术德、张戈均系成年人,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孙术德、张戈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涉嫌犯罪��行为。5.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崔某某又名李某某。2013年8月份起,崔某某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从张戈处收购原油,崔某某通过乔某某再以每吨3600元的价格卖到辽宁。由乔某某负责驾驶红色东风天龙油罐车,将崔某某在张戈处收购的原油拉运辽宁省盘锦市卖掉。崔某某每月给乔某某开3500元的工资,如果挣到钱再加3000元工资。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油罐车在张戈处装运原油,油罐车被油田保卫人员查获。6.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崔某某找乔某某,让乔联络将其在张戈处收购的原油卖掉。乔某某受崔某某雇用,共给崔某某拉运了三次原油。每次拉原油都是由乔某某将油罐车停到肇州方向出大同2公里处车不熄火,对方来司机把油罐车开走装满原油后,再将油罐车交给乔某某。2014��9月14日乔某某驾驶红色东风天龙重型油罐车,停在上次停车的地点,张戈和他的司机上车将罐车开走,张戈驾驶捷达轿车跟在油罐车后行驶。当晚24时许,崔某某告诉乔某某油罐车被抓了,让乔某某出去躲一躲。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受张戈雇用,在大同区酒精厂东1公里同昌路北扣有大棚的院内,在栽好阀门的宋一联至葡北油库的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张戈是老板,其他参与人员有静某某、于某某、孙术德、王某某1、刘某某1、陈某。徐某某、孙术德、静某某负责院内的管线开、关阀门,油车到现场后往油罐内打原油,油车走后打扫现场。张戈、刘某某1、王某某1负责遛道,于某某负责接油罐车。自2013年8月份起至2013年9月14日,张戈共组织盗窃原油16车,每车原油在15吨左右,大约共盗窃有230吨左右的原油。不知道盗窃的原油怎么处理了。2013年9月14日,徐某某等人正在往油罐车里打原油的时候被发现了。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开始,张戈组织人员在大同区酒精厂东1公里同昌公路路北的一个院子内盗窃原油。参与人员有王某某、于某某、孙术德、刘某某1、王某某1、静某某、徐某某。张戈是老板,王某某指挥于某某、孙术德、刘某某1、王某某1、静某某、徐某某干活,王某某和刘某某1、王某某1、王某某都遛道,静某某、于某某、孙术德和徐某某在院子内干活。张戈在房子西侧的管线上栽个阀门,用管线接到大棚西侧的地下油罐内,地下油罐打满原油后,再打入大油罐车内拉走。2013年9月14日22时许,张戈让王某某到板房屯附近遛道。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板房屯附近遛道。次日2时许,张戈给王某���打电话说院内进了不少人,让王某某看看油田保卫车往哪去。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张戈通过李某某,从一个姓阎的人手中,买到了位于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区酒精厂)东一公里道北的一个场地。后张戈找到李某某说他在那个场地盖房子、铺路,修一个地秤,并在那院内偷油,李某某帮助张戈遛道有三四次。2014年9月14日22时许张戈打电话让李某某帮助遛道,李某某同意并到了大同区原大青山乡和祝三乡路口,帮助查看有没有油保车及警车。大约在凌晨时候张戈打电话告诉李某某说出事了,油车被查了,让李某某出去躲两天。10.证人刘某某1证言,证实自2013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某1以每次500元的价格,受张戈雇用,在张戈盗窃原油时为其遛道、看道口,遛道地点在大同区祝三乡白家炉村路口。张戈具体怎么盗窃原油刘某某1并不清楚,也没有问过。刘某某1总计参与遛道5次,得赃款2000元。同案还有徐某某、王某某1、德子、小亮、小东、李七子、大黑。2013年9月14日晚,张戈让刘某某1到祝三乡白家炉路口“站道口”,张戈驾车到的时候,王某某1已经在白家炉路口了,王某某1上了刘某某1会的车,车头对着路。当天晚上没有看到可疑车辆,在凌晨的时候,张戈给王某某1打电话,说出事儿了,让王某某1和刘某某1走,第二天刘某某1就跑了。1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8月初,于某某受张戈雇用,到大同区酒精厂附近接油罐车,于某某跟着押车到张戈的院内,油罐车装满原油后,于某某跟着司机将油罐车送回接车的地方。2013年8月份于某某押车三四次,9月初押车两三次。张戈在附近遛道,有什么情况直接和于某某联系,告诉于某某怎么做。2013年9月14日晚,于某某没有参与接送油车。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是采油八厂一矿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3年9月15日凌晨,油田保卫人员来到有大棚的院子后身,步行穿越玉米地,大棚院子里有灯很亮。油田保卫人员奔灯光走去,马上要到的时候,刘某某听到有人喊:“有人打我”,刘某某在玉米地和树林带中间,看见一个高瘦男子手里拿着铁锹在那抡着,刘某某喊到:“我们是警察,别动”,其他油田保卫人员上来用手电照拿铁锹的人,拿铁锹的人边抡铁锹边跑。大棚的院内有两三个人往外跑,油田保卫人员跑进院子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了。院内有台油罐车正在打油,保卫人员顺着油管找到院外,在宋某���打的树林带和玉米地中间找到一个盗窃原油用的阀门,之后又找到了一个非常大的被掩埋于地下的地罐,非常隐蔽。地罐上面种有大树。油田保卫人员全部穿着黑色作训服,防刺马甲上印有反光“警察”两个大字。1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宋某是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3年9月14日晚,宋某与同事刘某某、田某、郭斌、龚某、刘哲宁、李某某、许立贤、宋希文到大同区酒精厂附近设伏,抓捕盗窃原油的人,每个人都穿着黑色成套作训服,防刺马甲上印有“警察”两个大字,其他人手里拿着甩棍或镐把,宋某拿着手电。宋某等人刚要查看情况时,玉米地边上有个人走过来,手里举着一把铁锹,对油田保卫人员喊:“你们是干啥的”,刘某某说:“我们是警察”,这个人听到后用铁锹朝油田保卫人员拍过来,油田保卫人员用强光手电照这个人的同时,对其实施抓捕。这个人用铁锹拍到宋某前胸,宋某受伤倒地,油田保卫人员把这个人围住并说是警察,警告这个人别动,这个人拿着铁锹左右抡,致使油田保卫人员不敢靠近,抡铁锹的人逃跑。在宋某被打的地方有一个空气开头,用东西盖着,拿铁锹人的位置应该是负责盗窃原油的开关。14.证人龚某证言,证实龚某是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3年9月15日凌晨,油田保卫人员来到栽阀的大棚附近抓捕偷原油的人。油田保卫人员自玉米地往大棚靠近时,被其中一个嫌疑人发现了,他说了一句:“谁”,油田保卫人员听到后就停下了,嫌疑人向油田保卫人员走过来看到龚某和宋某问:“谁”,刘某某喊了一句:“警察”,龚某和宋某上前抓捕,一个挺高的男子拿着铁锹拍了宋某胸口一锹,又打到宋某的手上,油田保卫人员聚集了四五个人把这人就围上了,这人抡着铁锹转圈逃跑了。院内有几个人也逃跑了。油田保卫人员进入大棚发现一台油罐车正在装油,周围已经没有人了。15.证人田某证言,证实田某是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3年9月14日晚上,田某等油田保卫人员来到采油八厂109队附近,准备抓捕盗窃原油的人。油田保卫人员向大棚靠近时,被一名嫌疑人发现,宋某被嫌疑人用铁锹拍倒在地上。刘某某对嫌疑人说:“你把铁锹放下,我们是警察”,这名嫌疑人抡着铁锹不让油田保卫人员靠近,后逃跑了。油田保卫人员在大棚院内发现一台油罐车在���原油,油田保卫人员顺着连接油罐车的管子找到石油管线被栽阀的地方。油田保卫人员全部穿着黑色成套作训服,宋某穿着防刺马甲,马甲上印有反光“警察”两个大字。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是油田保卫人员。2013年9月14日晚22时许,王某与油田保卫的同事来到大同区酒精厂附近。油田保卫人员分两伙分开走,准备包围涉嫌盗窃原油的院落,突然听到有人喊:“谁”,保卫人员担心被发现,没敢动,宋某跑向那个人准备抓捕,之后王某听到宋某“哎呀”一声,刘某某向那个人喊:“别动”,其他油田保卫人员打开手电向宋某的方向跑去,王某看见一个手持铁锹的人,油田保卫人员想上前抓捕,这人便拿铁锹冲油田保卫人��来回挥舞,致使油田保卫人员不能靠近抓捕,挥舞几下后这个人便逃跑了。王某等人回头查看宋某的情况,宋某说被这个拿铁锹的人打了,说没什么事。油田保卫人员跑进院落,发现已经没有其他人了,就剩一台罐车,油管正在往罐车内打原油。1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杜某是油田保卫人员。2013年9月14日22时许,在队长刘某某的带领下,油田保卫人员来到采油八厂109队附近,打算穿过玉米地到盗窃原油的院落,在途经玉米地时听到宋某喊:“有人有人”,之后杜某往宋某的方向跑,在离宋某不远时,杜某看见有一个拿铁锹的男子,宋某已经坐在地上了。油田保卫人员陆续来到宋某与持铁锹的男子跟前,持铁锹的男子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嘴里喊着别过来,之后这个男子钻进玉米地逃跑。油田保卫人员来到盗窃原油的院落,院里发现一台油罐车,板房墙外沿着墙发现一个埋在地里的油罐。有个开关,用土盖着,不清楚是什么开关。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油田保卫人员。2013年9月14日晚,李某某与同事来到采油八厂109队附近,准备抓捕盗窃原油的人。在刚要进玉米地的时候,李某某看见同事宋某被一个拿铁锹的人抡到胸口,一下子把宋某抡倒了,李某某等人将拿铁锹的人围起来形成一个半圆形包围圈,本来是想把这个人抓住,这个人用手里的铁锹不断的向油田保卫人员抡,之后逃跑。油田保卫人员到达大棚院落时,其他盗窃原油的人已经跑没了,一台大罐车停在院里。1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郭某是油田保卫人员。2013年9月14日晚,郭某与同事来到采油八厂109队附近,准备抓捕盗窃原油���人。在靠近作案现场时油田保卫人员向玉米地里隐蔽,郭某听到啪的一声,回头看到宋某已经倒地了。刘某某喊“警察”后这个人跑了。因有玉米杆挡住视线,没有看清宋某被打的经过,也没有看到这个人用铁锹抡。因为当晚油田保卫人员都穿了黑色作训服和印有警察的防刺服,而且很多人一起出动,拿铁锹的人应该知道郭某等人是油田保卫人员。20.被告人孙术德在侦查机关供述、辩解,称在2013年9月份,张戈组织孙术德、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静某某、于某某、刘某某1在大同区酒精厂东一公里北的一个院子里,通过在输油管线上安装的阀门盗窃原油。张戈是老板,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1在附近遛道,于某某接油车,静某某、徐某某和孙术德在院里干活。油管接到大棚院内西侧树下的���下油罐内,管线阀门打开后,原油自动流到地下油罐内。地下油罐上有一个卡尺,可以看到罐内有多少原油。地下油罐满了之后,孙术德等人用泵将原油打到罐车内运走。最初孙术德不知道张戈是老板,是王某某把孙术德介绍给张戈种大棚的。以前都是于某某买菜送到大棚交给孙术德,之后于某某与张戈有矛盾,张戈便开始给孙术德送菜。孙术德平时在院里种大棚,当拉油车来了之后,孙术德和静某某、徐某某开始扯电源、安装管子、开泵,往油罐车内打原油,孙术德负责院内的管线开、关阀门,与徐某某一起看着地下油罐的卡尺,忙完这些去四周望风,油罐车走后打扫现场。孙术德共参与盗窃三车原油,前两车每车能拉8吨左右的原油,2013年9月14日晚,最后一次来了一台大车装运原油,孙术德做好准备工作后,在大棚北地里望风。后来油田保卫人员出现了,孙术德用铁锹拍打油田保卫人员,又挥舞了几下铁锹后逃跑。孙术德不知道原油管线上的阀门是谁栽的。21.被告人孙术德在庭审中供述、辩解,称其受王某某雇用,在盗窃原油时负责看道。2013年9月14日晚,孙树德在看道时发现有一个人蒙着丝袋子,孙术德便用铁锹打了这人一下,后来发现是油田保卫人员,其没有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铁锹。22.被告人张戈在庭审中供述、辩解,证实2013年9月14日晚,张戈组织徐某某、王某某、孙术德等人,在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1公里同昌路路北的一个院内盗窃原油,并将原油卖给崔某某。崔某某驾驶一台大车到现场装运原油。孙术德主要负责看场地,在罐车拉运原油的时候干一些零活。刘某某1遛道,静某某也参与盗窃原油了。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术德、张戈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孙术德在参与盗窃原油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且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组织孙术德等人盗窃原油,被盗原油价值人民币1573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亦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戈虽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孙术德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供认了其向油田保卫人员抡铁锹以抗拒抓捕的���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孙术德坚称其未向油田保卫人员抡铁锹抗拒抓捕,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孙术德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孙术德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以暴力相威胁,孙术德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术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被盗原油已由丢失单位回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术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被告人张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南人民陪审员 韩广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岳雯倩书 记 员 王 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