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吕中华、吕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吕中华,吕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20号。负责人:杨守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中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吕秀梅,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吕中华、吕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吕中华、吕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借款本金208377.19元及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212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