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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舒文春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16号申请执行:舒文春,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文春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舒文春与王建国已达成给付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舒文春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建国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